9CaKrnJESen taiwan.huanqiu.comarticle马:1895年之前钓鱼岛已为中国领土 日本无主权/e3pmh1fmg/e3pmh1g6o马英九出席钓鱼岛学术研讨会,与在场来宾握手致意。 图片来源:台湾“中央社”【环球网综合报道】综合台湾媒体报道,马英九17日赴台湾“中央研究院”出席“多元视野下的钓鱼台问题新论”(注:台湾称钓鱼岛为“钓鱼台”)国际学术研讨会,以“历史四大阶段”说明钓鱼岛列屿争议的发展过程。马英九指出,日本并未拥有“钓鱼岛主权”,只在1972年由美国手中取得“行政权”。马英九表示,17日是《马关条约》签订119周年,同时,甲午战争发生迄今亦届满两个甲子,这段期间,钓鱼岛列屿争议不但未随时间推移而消失,反而成为区域和平的重大威胁,希望在座的专家学者能以理性态度及多元视野提出创新见解,以寻求解决方案。马英九特别以“历史四大阶段”向与会人士说明钓鱼岛列屿争议之发展过程。首先,第一阶段为1895年之前,此一阶段系欲探究钓鱼岛列屿是否为“无主之地”。根据文献记载,该列屿于明洪武5年(公元1372年)即被发现与命名。其后,明朝兵部尚书胡宗宪所编纂之《筹海图说》亦明确记载钓鱼岛列屿系中国抵抗倭寇入侵的海防系统,惟至清康熙22年(公元1683年)方将该列屿正式纳入版图,隶属于福建省之下的台湾府,并于嘉庆17年(公元1812年)起划归为台湾府噶玛兰厅管辖,包括《台海使槎录》及《全台图说》等文献均证实当时清廷对钓鱼岛列屿已进行有效统治,因此,该列屿虽为“无人之岛”,但非“无主之地”。 马英九说,日本自明治维新后,即有意开发钓鱼岛列屿,并于1885年起派员赴该列屿勘查,研议是否设立“国碑”。其后,由于清廷在甲午战争中失败,因此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于1895年1月14日透过“阁议”方式决定兼并钓鱼岛列屿,惟此一决定并未正式发布公告,与其1879年透过日本天皇饬令宣布并吞琉球群岛不同。马英九强调,日本政府认为该国系依据国际法“先占”原则兼并钓鱼岛列屿,但此一原则必须符合该岛屿为“无主之地”,始可生效,而该岛屿在1895年之前已为中国领土及台湾属岛,因此,日本兼并该岛屿之行动可谓“自始无效”。其次,第二阶段为日本于1895至1945年统治钓鱼岛列屿期间,此一阶段系欲探究日本政府统治该列屿之依据为何?根据史料记载,日本是依据《马关条约》第二条“(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而取得钓鱼岛列屿的统治权。又,第三阶段为1945年日本二次战后投降至1972年期间,当时包括1943年《开罗宣言》及1945年《波茨坦公告》与《日本降伏文书》均明确载明:“日本窃自中国的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必须归还中华民国”。此外,1952年当时的台方与日本签订的“中日和约”亦规定:“中日在1941年12月9日之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议,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因此,《马关条约》也随之失效,而日本取得钓鱼岛列屿之依据亦丧失,该列屿应于1945年12月25日即归还“中华民国”。至第四阶段部分,则为1972年美日签署“冲绳归还条约”迄今。事实上,美国于第三阶段即开始托管钓鱼岛列屿,当时仅拥有该岛屿“行政权”,而非“主权”,且美国于1971年5月将该列屿“行政权”交由日本一事亦正式照会台方,因此并不影响“中华民国”对于该列屿“主权”,且美方亦强调“(钓鱼岛列屿)领土争议应由双方各自解决”。由此可知,美国不仅承认该列屿存在争议,亦认为其所交还的系“行政权”。139780782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libaitao环球网139780782000011["9CaKrnJERVp","9CaKrnJEQZj","9CaKrnJDQtV","9CaKrnJDH0L","9CaKrnJDf4h"]//himg2.huanqiucdn.cn/attachment2010/2014/0418/20140418040041580.jpg{"email":"libaitao@huanqiu.com","name":"libaitao"}
马英九出席钓鱼岛学术研讨会,与在场来宾握手致意。 图片来源:台湾“中央社”【环球网综合报道】综合台湾媒体报道,马英九17日赴台湾“中央研究院”出席“多元视野下的钓鱼台问题新论”(注:台湾称钓鱼岛为“钓鱼台”)国际学术研讨会,以“历史四大阶段”说明钓鱼岛列屿争议的发展过程。马英九指出,日本并未拥有“钓鱼岛主权”,只在1972年由美国手中取得“行政权”。马英九表示,17日是《马关条约》签订119周年,同时,甲午战争发生迄今亦届满两个甲子,这段期间,钓鱼岛列屿争议不但未随时间推移而消失,反而成为区域和平的重大威胁,希望在座的专家学者能以理性态度及多元视野提出创新见解,以寻求解决方案。马英九特别以“历史四大阶段”向与会人士说明钓鱼岛列屿争议之发展过程。首先,第一阶段为1895年之前,此一阶段系欲探究钓鱼岛列屿是否为“无主之地”。根据文献记载,该列屿于明洪武5年(公元1372年)即被发现与命名。其后,明朝兵部尚书胡宗宪所编纂之《筹海图说》亦明确记载钓鱼岛列屿系中国抵抗倭寇入侵的海防系统,惟至清康熙22年(公元1683年)方将该列屿正式纳入版图,隶属于福建省之下的台湾府,并于嘉庆17年(公元1812年)起划归为台湾府噶玛兰厅管辖,包括《台海使槎录》及《全台图说》等文献均证实当时清廷对钓鱼岛列屿已进行有效统治,因此,该列屿虽为“无人之岛”,但非“无主之地”。 马英九说,日本自明治维新后,即有意开发钓鱼岛列屿,并于1885年起派员赴该列屿勘查,研议是否设立“国碑”。其后,由于清廷在甲午战争中失败,因此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于1895年1月14日透过“阁议”方式决定兼并钓鱼岛列屿,惟此一决定并未正式发布公告,与其1879年透过日本天皇饬令宣布并吞琉球群岛不同。马英九强调,日本政府认为该国系依据国际法“先占”原则兼并钓鱼岛列屿,但此一原则必须符合该岛屿为“无主之地”,始可生效,而该岛屿在1895年之前已为中国领土及台湾属岛,因此,日本兼并该岛屿之行动可谓“自始无效”。其次,第二阶段为日本于1895至1945年统治钓鱼岛列屿期间,此一阶段系欲探究日本政府统治该列屿之依据为何?根据史料记载,日本是依据《马关条约》第二条“(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而取得钓鱼岛列屿的统治权。又,第三阶段为1945年日本二次战后投降至1972年期间,当时包括1943年《开罗宣言》及1945年《波茨坦公告》与《日本降伏文书》均明确载明:“日本窃自中国的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必须归还中华民国”。此外,1952年当时的台方与日本签订的“中日和约”亦规定:“中日在1941年12月9日之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议,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因此,《马关条约》也随之失效,而日本取得钓鱼岛列屿之依据亦丧失,该列屿应于1945年12月25日即归还“中华民国”。至第四阶段部分,则为1972年美日签署“冲绳归还条约”迄今。事实上,美国于第三阶段即开始托管钓鱼岛列屿,当时仅拥有该岛屿“行政权”,而非“主权”,且美国于1971年5月将该列屿“行政权”交由日本一事亦正式照会台方,因此并不影响“中华民国”对于该列屿“主权”,且美方亦强调“(钓鱼岛列屿)领土争议应由双方各自解决”。由此可知,美国不仅承认该列屿存在争议,亦认为其所交还的系“行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