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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菊胜诉 国民党担心马英九案会再度翻盘

2007-11-18 08:37    来源:台海网    网友评论数:0进入论坛

  台海网11月18日讯  高雄市长选举官司,前天二审大逆转。同样案情、相同事实,一、二审法院认定完全不同,而且选举官司是二审定谳,想翻案都没机会;蓝营输了官司,有人痛哭、有人骂法院不公,但都无济于事,如果再向前看,有人不禁开始担心,黄俊英的官司如此,那一个月后,国民党参选人马英九的特别费官司又会如何?


  联合晚报特稿文章说,高雄市长选举官司,简单说,关键争点,就是选罢法第103条第一项第二款的“非法方法”究竟应如何认定。同样是法官,一审合议庭认定,陈菊的竞选团队在选前最后一夜举行的记者会已构成妨害他人选举,因此,判决陈菊当选无效;但同样事实,不变的法条,二审法官有完全不同的见解,法界人士开玩笑说,如果案件能到三审,说不定判决结果还会再转一次。


  高雄市长选举官司是如此,马英九的特别费官司又会怎样,就目前来看,马英九的特别费案,事实简单、案情单纯,所以高院审理才能如此快速,并在本月底即进行言词辩,预订下月宣判。


  就案情分析,马案有罪、无罪的重要关键也是在认定和法律见解上,包括用领据(一半不需发票)领取的特别费性质为何?是否是首长实质补贴?马英九主张的大水库理论是否获法官认同...等,完全是如何认定的问题。


  当然法官认事用法,需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但很多事,常是一体两面,官字两个口,要理由、依据还不简单,高雄市长选举官司一、 二审,正、反两面不是都各有一堆道理吗。


  马英九特别费案二审判决,虽非终局裁判,但对马英九能否参选2008年大选却有关键性影响,依选罢法第26条规定,“受10年以上徒刑,尚未确定者,即不得登记为候选人”,因此,高院合议庭万一“也”出现大逆转,改判马英九有罪,且刑期超过10年,马即丧失参选的资格;即使候选人名单公告,“中选会”可依该法于投票前撤销其登记;就算当选,还可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高雄市长选举官司,蓝营已尝到“一审胜诉欢呼、二审败诉哭泣”的痛苦,如无意外,马英九特别费案最快下月中旬即宣判,蓝营、马英九、律师团要如何迎战,巩固一审战绩,绝对不可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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