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kbKf taiwan.huanqiu.comarticle马英九“特别费”案 台高检署列4大理由(图)/e3pmh1fmg/e3pmt8gfv环球时报•环球网消息:台湾高检署不服马英九特别费案二审无罪的判决,认为有四项适用法则不当,昨天上诉最高法院。高检署还声称,上诉目的是让最高法院以终审法院的地位,对首长特别费争议做出统一见解。据台湾《联合报》10日报道,台湾高检署昨天上午11时决定上诉,11时30分已将上诉书送交高等法院,转送最高法院。对于检方以四大理由提出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表示尊重。最高法院则称,收到上诉书之后,因属于重大社会瞩目案件,依规定会优先分案审理;至于会不会在2008选举前宣判,要看收案的合议庭态度。 高检署上诉书列举四项上诉理由。一是证据能力问题,高院判决认为“行政院”主计处、“法务部”对于首长特别费属于薪资实质补贴的法律见解,但高检认为法律见解属于“传闻证据”没有证据能力。二是,“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是高院判决书中自创的看法,首长特费“领据列报”就属于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以领据具领后即推定因公支用完毕,不用再细究其流向。高检署质疑,现行预算、审计、主计、会计法规都没有这个概念,也没有法源依据,判决依据为何?三是,高院判决指“领据特别费”的核销程序多年来已形成行政惯例,并产生行政习惯法的效力。高检署反驳,行政惯例是指一般人都有共识或同意这样做,但首长特别费到底是首长薪资的实质补贴或一定要因公支用,争议不断,并未形成行政惯例,自然也不具行政习惯法的效力。四是,高院判决认为“领据特别费”是首长薪资之外的实质补贴,用领据请领后即视为因公支出,但又非个人所得;或称已丧失公款性质,而属于具领首长所有;或属于首长个人所有,应做为公务上之交际应酬犒赏使用。高检署认为明显地前后论述不一,互相矛盾。高检署书记官长陈宏达强调,期盼最高法院以终审法院的地位,尽速审结本案。他说,最高法院的判决将对未来侦审首长特别费案具有指导作用,也能尽早平息特别费法律争议。(范凌志)119992818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佚名环球网119992818000011[]{"email":"anonymous@huanqiu.com","name":"佚名"}
环球时报•环球网消息:台湾高检署不服马英九特别费案二审无罪的判决,认为有四项适用法则不当,昨天上诉最高法院。高检署还声称,上诉目的是让最高法院以终审法院的地位,对首长特别费争议做出统一见解。据台湾《联合报》10日报道,台湾高检署昨天上午11时决定上诉,11时30分已将上诉书送交高等法院,转送最高法院。对于检方以四大理由提出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合议庭表示尊重。最高法院则称,收到上诉书之后,因属于重大社会瞩目案件,依规定会优先分案审理;至于会不会在2008选举前宣判,要看收案的合议庭态度。 高检署上诉书列举四项上诉理由。一是证据能力问题,高院判决认为“行政院”主计处、“法务部”对于首长特别费属于薪资实质补贴的法律见解,但高检认为法律见解属于“传闻证据”没有证据能力。二是,“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是高院判决书中自创的看法,首长特费“领据列报”就属于定额统筹概算型费用,以领据具领后即推定因公支用完毕,不用再细究其流向。高检署质疑,现行预算、审计、主计、会计法规都没有这个概念,也没有法源依据,判决依据为何?三是,高院判决指“领据特别费”的核销程序多年来已形成行政惯例,并产生行政习惯法的效力。高检署反驳,行政惯例是指一般人都有共识或同意这样做,但首长特别费到底是首长薪资的实质补贴或一定要因公支用,争议不断,并未形成行政惯例,自然也不具行政习惯法的效力。四是,高院判决认为“领据特别费”是首长薪资之外的实质补贴,用领据请领后即视为因公支出,但又非个人所得;或称已丧失公款性质,而属于具领首长所有;或属于首长个人所有,应做为公务上之交际应酬犒赏使用。高检署认为明显地前后论述不一,互相矛盾。高检署书记官长陈宏达强调,期盼最高法院以终审法院的地位,尽速审结本案。他说,最高法院的判决将对未来侦审首长特别费案具有指导作用,也能尽早平息特别费法律争议。(范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