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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澳报:台政客反对熊猫赴台完全是无理取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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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盛顿公约”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其用物种分级与许可证的方式,以达成野生物种市场的永续利用性。“华盛顿公约”管制国际贸易的物种,分列进三个不同的“附录”:“附录一”是受到灭绝威胁的物种,这些物种通常是禁止在国际间贸易,除非有特别的必要性。“附录二”是没有立即的灭绝危机,但需要管制交易情况,以免影响到其存续的物种;如果这类物种的族群数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则会被改置“附录一”进行全面的贸易限制保护。“附录三”包含了所有至少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被列为保育生物的物种,亦即是区域性保护的物种,将这些物种列入“公约”中,才能有效地要求其它会员团体进行协助管制其贸易。


  “华盛顿公约”的“附录物种名录”由缔约国大会投票决定,缔约国大会每二年至二年半召开一次。至今共举行过十四。在大会中只有缔约国有权投票,一国一票。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某一物种 虽野外族群濒临绝种,但并无任何贸易威胁时,该物种并不会被接受列入“附录物种名录”。


  据此,“华盛顿公约”中与“大熊猫赴台”议题相关的,有如下几个要素:一、“公约”所规限的是“濒临绝种野生动物”,而大陆送给台湾的“团团”、“圆圆”,并非“野生动物”,而是人工繁殖圈养动物;二、“公约”所规限的是“国际贸易”,而大陆送给台湾的“团团”、“圆圆”,是无偿赠送,而非“贸易”;三、同样是“公约”所规限的“国际贸易”,无论是按照联合国第二七五八号决议的精神及全世界大多数国家的认知,还是按照《中华民国宪法》的规定,台湾与大陆同属一个国家,两者的关系并非是“国与国关系”。由此,大熊猫赴台也就根本说不上是甚么“国际贸易”活动,而是一个国家内部的展览用人工圈养动物的交流调剂活动,就象是台湾地区内台北动物园与六福动物园之间的进行展出动物的交换那样。延伸开来,大陆将“团团”、“圆圆”送给台湾,也不是甚么“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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