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台湾,如何侦办高官?
下列案件,认系属重大黑金案件。(一) 贪渎案件:“中央部会”以上官员、司法官所涉贪渎案件;“中央民意代表”、直辖市市长、副市长、县市长、副县市长或议长、副议长、乡镇市长、乡镇市民代表会正、副主席所涉之贪渎案件;其他公务员或民意代表所涉之重大贪渎案件。
(二) 重大暴力案件:有组织性之集团犯罪案件。
(三) 重大妨害选举案件。
(四)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五)重大环保犯罪案件。
(六)其他严重侵害“国家”法益或影响社会治安之案件。
(2007年4月2日废止)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黑金行动中心”在成立一周年前夕的新闻稿中表示:鉴于黑金问题严重,不仅腐蚀“国家”根基,更使民众对政府失去信心,陈水扁于2000年5月20日就职演说中即宣示“扫除黑金”为新政府成立后施政的首要目标,“法务部”亦将此列为第一优先政策……就“扫黑、肃贪、查贿”等方面的重大犯罪予以查缉。
从2006年2月3日修改法院组织法,增订第63-1条特侦组制度:“最高法院检察署”设特别侦查组,职司下列案件:一、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军职人员的贪渎案件;二、选务机关、政党或候选人于“总统”、“副总统”或“立法委员”选举时,涉嫌“全国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选举的案件;三、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经“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指定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