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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台湾,如何侦办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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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张成立特侦组的论者认为,设立特侦组,主要在呼应当时人民“反贪渎的诉求”,特侦组的设置,其职司案件第1款之所以特别规定涉及“总统”、“副总统”、“五院院长”、“部会首长”或“上将”阶军职人员的贪渎案件,之所以强调侦办“总统”等高阶文武公务员的贪渎案件,与修法当时陈水扁先生家属所涉弊案及相关传闻或有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固然在呼应当时人民反贪渎的诉求,也与立法院蓝营政党席次居多有关。


  而体现检察权的独立及检察官任免等人事事项的“内部民主化”,尤其搭配设置检察官人事审议委员会,组成委员共十七人,但“法务部部长”指派者仅四人,余十三人,由“检察总长”及其指派的代表三人与全体检察官所选出的代表九人组成。使检察官的任免等人事事项,“检察总长”及检察官代表能充分参与及表达,不再完全由掌握司法行政权的“法务部部长”决定,体现检察权某种程度独立于行政权及检察官内部的民主化。


  2006年11月3日,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黑金行动中心宣布“国务机要费”案侦查终结,以共同贪污等罪嫌起诉陈夫人吴淑珍。至于“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则在2007年4月2日正式挂牌成立。


  2008年中国国民党候选人马英九先生赢得大选,再度政党轮替。2008年11月11日陈水扁先生因贪渎等罪嫌,经“最高法院检察署”特别侦查组申请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羁押在案。


  持续的政党轮替,实为清除政治贪腐的基本机制,塑造出有利的大环境,对前朝的“政府犯罪”、“黑金犯罪”,才有所谓“转型正义”的可能性。


  检察制度:人权维护最重要


  特侦组的设立,固有支持的民意,引发“最高检察署”实际侦办,由地检署起诉的特殊制度,亦引起法界讨论。因为检察官如果是“举世最客观的官署”,应能循一般检察官侦查机制,即由一般检察官侦办,为何要另辟组织,额外再设立“特别检察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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