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台湾,如何侦办高官?
特侦组侦办政治人物涉及刑案,如能秉持检察官的司法性格,以“举世最客观的官署”自许,则比较能保证检察官贯彻执行法律赋予的公权力;反之,难免有所疑虑。
需要改进之处还有一些。譬如,对特侦组的机制,即其侦查的作为或不作为,目前是采取信任态度,法治政府的机关如何监督,也还要重点探讨。
而对于足以影响政经情势的重大案件,检察系统应考虑设置类似日本的检察首脑会议的集体决策机制,或能在内部形成适当的制衡,并确保检察权力的正确行使。
若干在野人士质疑,特别检察机关或某些检察首长侦办案件,其对象似乎集中绿营政治人物。为了解除这项质疑,应建立起客观的办案流程与标准,即在法制及个案的程序处理上,力求严谨、审慎,如此方能兼顾刑事司法三大要求,而使检察官保有“司法独立性”。
毕竟,检察制度是启蒙思维之后才出现的“法律保障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人权、维护法律客观性。旧时代纠问法官与警察,操控刑事司法权的全部,而检察官制度的兴起,在于对抗警察、法官的权力滥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刑事人权,是刑事司法的“革命”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