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罚娼不罚嫖”被宣布“违宪”

台湾日日春关怀协会等社运团体多次走上街头,要求废除罚娼条款。台湾《联合报》资料照片
中国台湾网11月7日消息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社会秩序维护法”罚娼不罚嫖的规定,“大法官会议”昨天作出666号解释,认为这种处罚标准违反平等原则,最迟两年内失效。
至于娼妓、嫖客是否都该罚或者都不用罚,“大法官”没有特定立场。但特别点出,卖淫的大都是女性,“社会秩序维护法”对“意图得利与人奸宿者处以罚锾”,等于在处罚从事性交易的女性;这些人往往迫于经济压力,再被处罚,会陷入更窘困的处境。
罚娼不罚嫖违反男女平等权
宜兰地院法官林俊廷审理“社会秩序维护法”的案件,认为第80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意图得利与人奸宿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三万元以下罚锾,与男女平等权相违,于是裁定停止诉讼,声请“释宪”。
“大法官”作出解释指出,平等原则是无分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和党派,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要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的实质平等,不能有差别待遇。
解释理由指出,“社会秩序维护法”的立法目的在维护民众健康与善良风俗,明文禁止性交易;而性交易是娼妓、嫖客共同完成,双方在法律上的地位应该一致,但该法却以有没有意图得利,作为处罚标准。
“大法官”认为,“社会秩序维护法”只处罚意图得利的一方(卖淫者),却不处罚支付对价的另一方(买春者),这种标准已经违反平等原则,“罚娼不罚嫖”的规定明显“违宪”。
对于性产业应该开放或限制,“大法官”未明确表态,只表示,性交易如何管制及应否处罚,是立法裁量的范围。
解释文最后指出,行政机关可以对从娼者实施健康检查、职业训练等管理或辅导措施,提升娼妓的工作能力及经济状况,不必再以性交易谋生;如果有限制性交易的必要时,台当局得以法律或授权订定法规命令,作合理明确的管制或处罚规定。
性产业应受保障 除罪是趋势
“大法官会议”宣告罚娼不罚嫖现行法令“违宪”,虽然未明言“娼、嫖该不该罚”,但多位“大法官”在协同意见书都认为,性交易产业是职业的一种,应受保障,甚至还有“大法官”提及性自主权,娼妓除罪化已是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