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CaKrnJyXnr taiwan.huanqiu.comarticle台学者:马英九再选党主席争议可参考美宪法/e3pmh1fmg/e3pmt8lic【环球网综合报道】台湾政大国关中心经济安全组特约研究员李训民21日针对近日台湾政坛热门话题,“马英九连任国民党主席是否合法”在台湾《旺报》撰文,原题《马英九再选党主席争议 参考美国宪法争议可解》全文摘编如下:国民党“立委”蔡正元主张:台湾“人民团体法”规定,人民团体包括政治团体,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国民党党章规定,连选得连任一 次,但马第一任主席任期提前请辞后,已由吴伯雄代理,第二任到今年2013年止应属已连任一次,不得再选。蔡正元的理由是前竹南镇长康世儒,曾任第14、15届竹南镇长,后因当选“立委”辞去第15届镇长职务,又于第16届镇长病逝出缺后再参与该届镇长补选,当选就职后,被法院判决当选无效定谳。回顾法院对康案的判决理由,法院认为:“地方制度法”第57条第 1项之“连选得连任一次”,即同一职务连续二届均曾当选就任,不问是否为改选或补选之任期,均属连选连任,其重视的是“届”是否连续二次。而马英九于2005年8月当选国民党主席,因“市长特别费”案被起诉而辞职,由吴伯雄继任,任期至2009年8月。马英九于“市长特别费”案无罪定谳后,于2009年当选国民党主席,看起来与“同一职务连续二届均曾当选就任”的条件难谓不相符。 细究“地方制度法”第57条之立法意旨为“避免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因长期久任,柯断政治资源而产生流弊,并为维持参选之公平性,故规定仅得连选连任一次”,法院认为应采取较为严格限制之文义解释,方足以达到其立法之目的,有其考量。然而,人民团体主席并非公权力机关,亦不涉及与外部人士竞争的公平性,故与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并不能相提并论,所以“人民团体法”第49条才规定,政治团体选任职员的职称、名额、任期、选任、解 任等事项,可“于其章程中另定之”,因此是人民团体自治事项。马 主席能否再选党主席的疑义,应该由该党中央委员会或全党代表大会来审议。建议国民党,应参考美国宪法总统任期限制的规定,注意康案与马案仍然有相当的差异。在美国“第一届任期未逾半”,即可连续竞选第三届总统。就康案而言,康世儒请辞第15届竹南镇长时,任期已过半。而马英九于2005年8月19日就职国民党主席,在2007年2月13日辞职,任期尚未逾半。因此,蔡委员主张康案当选无效的法理当然适用马案,恐怕并非唯一正解。1358737260000环球网版权作品,未经书面授权,严禁转载或镜像,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责编:libaitao环球网135873726000011["9CaKrnJmxyt","9CaKrnJmdEJ","9CaKrnJyWUN","9CaKrnJyQh5","9CaKrnJyQfk"]{"email":"libaitao@huanqiu.com","name":"libaitao"}
【环球网综合报道】台湾政大国关中心经济安全组特约研究员李训民21日针对近日台湾政坛热门话题,“马英九连任国民党主席是否合法”在台湾《旺报》撰文,原题《马英九再选党主席争议 参考美国宪法争议可解》全文摘编如下:国民党“立委”蔡正元主张:台湾“人民团体法”规定,人民团体包括政治团体,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国民党党章规定,连选得连任一 次,但马第一任主席任期提前请辞后,已由吴伯雄代理,第二任到今年2013年止应属已连任一次,不得再选。蔡正元的理由是前竹南镇长康世儒,曾任第14、15届竹南镇长,后因当选“立委”辞去第15届镇长职务,又于第16届镇长病逝出缺后再参与该届镇长补选,当选就职后,被法院判决当选无效定谳。回顾法院对康案的判决理由,法院认为:“地方制度法”第57条第 1项之“连选得连任一次”,即同一职务连续二届均曾当选就任,不问是否为改选或补选之任期,均属连选连任,其重视的是“届”是否连续二次。而马英九于2005年8月当选国民党主席,因“市长特别费”案被起诉而辞职,由吴伯雄继任,任期至2009年8月。马英九于“市长特别费”案无罪定谳后,于2009年当选国民党主席,看起来与“同一职务连续二届均曾当选就任”的条件难谓不相符。 细究“地方制度法”第57条之立法意旨为“避免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因长期久任,柯断政治资源而产生流弊,并为维持参选之公平性,故规定仅得连选连任一次”,法院认为应采取较为严格限制之文义解释,方足以达到其立法之目的,有其考量。然而,人民团体主席并非公权力机关,亦不涉及与外部人士竞争的公平性,故与民选地方行政首长并不能相提并论,所以“人民团体法”第49条才规定,政治团体选任职员的职称、名额、任期、选任、解 任等事项,可“于其章程中另定之”,因此是人民团体自治事项。马 主席能否再选党主席的疑义,应该由该党中央委员会或全党代表大会来审议。建议国民党,应参考美国宪法总统任期限制的规定,注意康案与马案仍然有相当的差异。在美国“第一届任期未逾半”,即可连续竞选第三届总统。就康案而言,康世儒请辞第15届竹南镇长时,任期已过半。而马英九于2005年8月19日就职国民党主席,在2007年2月13日辞职,任期尚未逾半。因此,蔡委员主张康案当选无效的法理当然适用马案,恐怕并非唯一正解。